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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清诉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清诉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马*清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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