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山西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7日对山西盛**有限公司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第【030】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月0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办公室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第【030】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第【030】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运城**办公室作出的运散征字2014年【030】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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