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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薛**自2008年开始,向被告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反映万荣县光华乡薛**及部分群众存在违法占地、违规划宅基地等问题。2008年5月份,被告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受理薛吉村违法占地案件后,经过调查、审批等程序,先后对万荣县光华乡薛**、薛**等十余起违法占地行为(其中包括原告反映的五家)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被告对原告反映的其他占地问题,因其宅基规划符合相关政策,并未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告万荣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土地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是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反映该村违法占地问题,被告接到反映后即受理了案件,经过调查、审批等法定程序后,分别对违法占地行为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行政作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因上访造成的损失、家中着火损失等各种损失,并非被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造成的,其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薛**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薛**上诉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对反映的违法占地问题进行全面处理,要求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我不服一审法院以我的请求于法无据,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一、上诉人没有行政原告主体资格。对土地违法行为,上诉人可以进行举报,可以要求进行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其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上诉人和行政案件的处理没有任何人身和财产关系。二、上诉人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其所要求的赔偿没有一项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至今我们还没有看到哪部法律对其请求的赔偿可以支持。综上,一审裁判结果基本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出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反映的该村违法占地问题进行处理,被上诉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诉人所反映的违法占地问题于2008年7月18日,分别对薛**、薛*村委会作出万国土监字(2008)22号、万国土监字(200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审以上诉人主张其因上访造成的家中失火等损失,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正确。综上,原判驳回薛**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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