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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保群诉闻**商局撤销抵押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保群因撤销抵押登记一案,不服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夏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常保群以其与被上诉人闻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保群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常保群撤回上诉。

二、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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