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晋**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晋**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山西晋**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西晋**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西晋**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