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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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