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永济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永济市人府、被告永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批准挂牌出让永济市宗地编号为YGT1327—02地块的行政行为及永国土字(201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济市**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就讼争问题达成协议,且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永济市**有限公司
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永济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