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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诉被告河津市**民委员会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河津市**民委员会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u0026rdquo;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故河津**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机关。第四十九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土地原状,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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