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范**等四人起诉河津市209国道收费站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薛**、范**、史**、周**的起诉状,起诉人薛**、范**、史**、周**要求:一、河津市209国道收费站对沿路受害群众进行赔偿的程序严重违法,要求法院依法纠正。二、以司法鉴定为准,对起诉人震损房屋进行公正赔偿。三、对起诉人防雨水、坊坍塌而采取的临时投工、投资进行赔付。四、对门面房形成危房后无法承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酌情赔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起诉人薛**、范**、史**、周**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薛**、范**、史**、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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