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不服被告芮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车辆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同意返还车辆为理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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