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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起诉万荣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2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高**的起诉状,高**认为万荣县公安局利用职权随意刑拘其子张**,并对其子进行毒打致死,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依法判令被告依法追究故意致人死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起诉人高**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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