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