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永济市房地产管理所撤销房产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6月24日以与被告永济市房地产管理所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永济市房地产管理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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