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王**诉被告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绛**建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蔡**、王**以被告绛**建局已在积极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委托绛县**村村委会协商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