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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等185名村民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内蒙古**级人民法院(2014)包立一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等185名村民要求包头市人民政府履行协调解决征用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等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调只是人民政府裁决的前置程序,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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