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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风陵渡规划建设环保局城建行政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风陵渡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风城建停字(2014)第029号停工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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