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5日,本院收到杜**递交的以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请求判令对原告杜**的分配工作的不做为。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u0026ldquo;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u0026rdquo;。根据该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原告毕业分配问题产生在该法施行前,故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人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