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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诉中共**委员会非法刑事拘留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以中共**委员会为被告向呼和浩**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董*请求判令中共**委员会对其非法刑事拘留必须公开赔礼道歉,依法给其经济补偿,补发律师资格证。呼和浩**民法院作出(2015)玉行立字第0000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董*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董*上诉称:1977年10月至1978年元月,上诉人被呼市市委隔离审查十六个月,其后又被拘留二十个月,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党务机构的行为应受法律的约束;当年上诉人是经市委批准而释放,故此不能变更被告。上诉人请求呼和**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5)玉行立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董*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为中共**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rdquo;中共**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故上诉人董*在无法变更被告的情况下,其所述的其与中共**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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