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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起诉乌海市乌海市乌达区土地局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5)乌达立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顾**诉称: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诉讼时效不超过20年的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行为由五虎山土地管理所在1996年作出,该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已超过诉讼时效,遂不能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动产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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