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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资源局与锡林郭勒**二露天矿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在只取得探矿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实施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下达了锡市国土监决定字(201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77.5万元,罚款人民币20万元,共计8697.5万元。被执行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督促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依其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发出的锡市国土监决定字(201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费1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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