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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宾与锡林浩**理办公室拆迁补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嘉宾因与被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锡林浩特**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公告及赔偿一案,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锡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锡拆迁公字(2010)第12号房屋拆迁公告;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判,判处被告在u0026ldquo;公告u0026rdquo;期间内因房屋未出租,造成经济利益损失11.4万元,并且被告方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理由是:一、锡拆迁公告(2010)第12号房屋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拆迁范围包括上诉人李嘉宾的二层楼房,因该楼房在拆迁环境中对外很难出租,自2010年4月9日至10月30日共计7个月,造成经济损失11.4万元。二、拆迁公告第六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对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三、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四、拆迁公告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发布的锡拆迁公字(2010)第12号房屋拆迁公告,是一种告知行为,对拆迁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驳回李嘉宾的起诉正确,但原审裁定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当。本案应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款虽存在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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