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满平诉被告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满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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