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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满平诉被告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满平诉被告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满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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