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库伦旗民政局及第三人孙*侵犯其人身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诉被告库伦旗民政局及第三人孙*侵犯其人身权一案中,因相关事项已经与被告解决,故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库伦旗民政局及第三人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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