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诉被告库伦旗民政局及第三人孙*侵犯其人身权一案中,因相关事项已经与被告解决,故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库伦旗民政局及第三人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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