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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江不服开鲁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周**的起诉状,诉称2008年,起诉人向开鲁县公安局报案并提供证据要求追究刘*等人刑事责任,开鲁县公安局对证据鉴定后未予立案。2009年,起诉人向开鲁县公安局申请复议,但开鲁县公安局至今未做复议决定,故要求判决开鲁县公安局对起诉人的申请做出书面答复并赔偿起诉人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周**不服开鲁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于2009年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起诉人周**可以在复议期六十日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越过法定起诉期限,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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