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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与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萨麦苏木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不服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东行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李**与被上诉人乌珠穆沁旗萨**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28日签订了拆迁协议,该协议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该合同签订在2010年,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规定是在2014年,本案拆迁行为不能适用此规定。同时,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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