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销售中心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沈阳市房产局撤销房屋产权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沈阳**有限公司与沈阳纺织器材厂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履行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职责一案208行政裁定书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职责一案211行政裁定书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职责一案209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诉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大**局、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给付丧葬费、救济费一案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韩**诉被告沈阳市大**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要求给付扎基地动迁补助款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沈阳市振兴耐火材料厂诉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东**城大队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杜骄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奚*与沈阳五**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