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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销售中心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沈阳市房产局撤销房屋产权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销售中心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沈阳市房产局撤销房屋产权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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