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大**局、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给付丧葬费、救济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