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振兴耐火材料厂诉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东**城大队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材料厂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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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有限公司与沈阳纺织器材厂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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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第三人沈阳市**服务中心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