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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民主公安派出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民主公安派出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令其限期内予以答复;2、令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公安派出所是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审理中,本院告知原告被告主体不适格,但原告拒绝变更被告,故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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