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刘**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撤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刘**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撤销房屋登记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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