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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阳市**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阳市**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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