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阳市**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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