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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沈阳**理委员会强拆违法并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沈阳道**理委员会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3年4月开始,沈阳道**理委员会在未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也未依法履行并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偷拆、强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的温室大棚等地上附着物,其行为违反了《**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刑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所有的温室大棚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83810.24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道**理委员会辩称,一、我单位并未于2013年4月实施拆除李**温室大棚及铲除树苗的行为,原告所起诉的拆除行为系由沈阳市**道办事处实施的,该街道办事处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我单位不属原告所起诉案件的适格被告。二、我单位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任何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道义三村村民。2013年4月,沈阳市**道办事处对原告位于道义街道道义三村承包地内的大棚等地上附属物进行了强制拆除。2013年10月21日,原告以沈阳道**理委员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强制拆除行为系由沈阳市**道办事处作出,故原告以沈阳道**理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错列被告,且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不同意变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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