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新**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道办事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分局、沈阳市于*区城乡建设局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