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土地处罚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因该案送达程序及文号有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