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李**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土地处罚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因该案送达程序及文号有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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