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法库县房产管理处、第三人毛某某、范某某房屋抵押登记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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