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诉被告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刘*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高**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隋*、高峻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大连**定中心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大连市**办公室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诉大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钮*和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软集**限公司退休审批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洪**与大连**管理局、翟朝晖、全进重工**限公司、东**(大连**限公司、高**请求撤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