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与大连**管理局、翟朝晖、全进重工**限公司、东**(大连**限公司、高**请求撤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植与被告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翟朝晖、全进重工**限公司、东**(大连**限公司、高**请求撤销工商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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