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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吉**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晓放与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大连吉**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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