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晓放与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大连吉**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高**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隋*、高峻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大连**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钮*和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软集**限公司退休审批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某某与大连市教育局要求认定指标生到校资格一审行政判决书
吕**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大连**管理局请求撤销公司注销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社会与大连市**制委员会请求撤销政府文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