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第三人隋珺、高峻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刘**与大连**定中心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大连市**办公室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诉大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日军诉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刘**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大连**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钮*和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软集**限公司退休审批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洪**与大连**管理局、翟朝晖、全进重工**限公司、东**(大连**限公司、高**请求撤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