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高**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隋*、高峻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大连**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钮*和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软集**限公司退休审批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大连市**办公室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洪**与大连**管理局、翟朝晖、全进重工**限公司、东**(大连**限公司、高**请求撤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某某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某某与大连市教育局要求认定指标生到校资格一审行政判决书
顾**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吉**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