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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的起诉状,列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大连市西岗区华泰街35号B、C号车库的产权登记,并判令将上述车库登记在起诉人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对房产管理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应列有管辖权的房产登记管理机关为被告,案涉房屋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应列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被告,而起诉人所列的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不是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因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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