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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大连**定中心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的起诉状,列大连**证中心为被告,请求法院撤销大连**证中心出具的大价认刑重(2011)X120号鉴定结论书。

经审查,大连**证中心于2011年12月16日向委托人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了大价认刑重(2011)X120号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应符合必要的条件,该法第四十六条亦规定了起诉的期限。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大连**证中心出具的大价认刑重(2011)X120号鉴定结论书。鉴别检测报告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技术性结论,该中心不是行政机关,鉴定结论亦不属于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起诉人的起诉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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