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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瓦房店市公安局强制解毒决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多不服被告瓦房店市公安局公安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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