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多不服被告瓦房店市公安局公安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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