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瓦**教育局、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档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瓦**教育局、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档案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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