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瓦**教育局、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档案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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