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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与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伊*全诉被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伊*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伊*全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伊*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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