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庄河市人民政府昌盛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诉被告庄河市人民政府昌盛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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