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诉被告庄河市人民政府昌盛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刁某某与某政府镇政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瓦**教育局、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档案一审裁定书
腾**等人与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一审裁定书
大连金**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审判决书
伊**与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徐**与普兰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大谭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程*海产品专业合作社与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复州湾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同益五味子专业合作社、徐*与普兰店市同益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普兰**资源局、普兰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