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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程*海产品专业合作社与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复州湾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程*海产品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复州湾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普兰店市**民委员会履行给付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连程*海产品专业合作社诉称:我合作社于2007年成立,承包夏屯村2000亩滩涂。2007年12月14日,由瓦房店市海洋局测绘定位2000亩(有海图为证)。2010年,新区动迁只给了原告1909.25亩的补偿,原告的90.75亩滩涂被被告占用。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这90.75亩滩涂动迁补偿金508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动迁补偿款,但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第三人普兰店市**屯村民委员会给付动迁补偿款,理由是夏**委员会占用了其滩涂90.75亩,而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原告要求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夏**委员会履行给付款义务,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大连程*海产品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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