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1日本院收到刘**起诉状,请求普兰店市公安局对普兰**医院大夫丑仁章故意杀人案立案调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u0026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u0026amp;rdquo;起诉人刘**所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况且,普兰店市公安局已经作出普公刑复字(2015)00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因丑仁章没有违法事实,不予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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