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4)021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4)0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被申请执行人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十五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
371030.80元,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案涉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4)021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