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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针对被执行人赵**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2日针对被执行人赵**作出了甘**(2014)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被执行人温*所有的位于某某村某某岭的房屋,同时,温*应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甘井**收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完成搬迁,将房屋交给甘井**收办公室;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按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安置。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将被执行人温*及其家人搬迁至某某小区**号*-*-*和*-*-*号房屋,收回温*被征收房屋并交予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征收补偿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4号)第四条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甘政补(2014)01号征收补偿决定。

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甘政补(2014)01号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在裁定书送达后30日内实施完毕,实施完毕后3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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